大数据时代下被遗忘权的理论思辨与本土构建Theoretical Speculation and Local Construction of the Right to Be Forgotten in the Era of Big Data
张弛,罗颖昕
摘要(Abstract):
大数据时代,网络技术的发展引发信息危机,激发了公众个人信息“被遗忘”的需求。被遗忘权是数据主体基于信息自主,采取特定手段将其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重新归于隐私领域从而使公众遗忘的权利。被遗忘权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7条所规定的删除权在界定和适用上均有区别。作为个人信息权中的具体权利,被遗忘权能够提高个人尊严的保护力度,弥补立法和司法漏洞;同时强化信息处理者在信息传播过程中的责任,规范企业操作。在我国当前民事法律体系的立法背景下,未来应当将被遗忘权的构建纳入《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框架内,在立法设计上明晰被遗忘权的权利边界,贯彻适用中的必要原则;在实施机制上建立数据保护体系,推动行业自律。
关键词(KeyWords):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被遗忘权;删除权;本土构建
基金项目(Foundation): 2022年度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公共场所视频监控中的个人信息保护”(项目编号:22SFB5015);;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新时代纳税人权利研究”(项目编号:2019JKF404)
作者(Author): 张弛,罗颖昕
DOI: 10.14084/j.cnki.cn62-1185/c.2023.04.015
参考文献(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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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法国法称“le droit à l’oubli”,指罪犯在服刑之后有权要求淡出公众视野,新闻媒体不得再对其过往犯罪或服刑事实进行报道。 (2)如条款6(1)(e)的适用,除了某些特别情形,个人数据在互联网上被收集、处理和存储时间的模糊(indeterminate)与目的的繁多(myriad)使目的限制原则在实践中趋于无效;条款7的同意规定中并未提及当个人撤回同意时应如何处理个人资料;对于条款 29,工作组在最近关于同意的意见中强调,应始终允许个人撤回其同意。但是,这种撤回只会影响到以后的数据处理,即在提出异议之后,因此对于以前发生的数据处理行为是无效的。 (3)西班牙人冈萨雷斯在使用谷歌搜索其姓名时发现了《先锋报》刊登的其于1998年因拖欠保险费用被拍卖房产的拍卖公告及保险费追偿公示,并向欧盟法院提出删除网页相关个人信息的诉求,法院支持了冈萨雷斯的请求,并要求谷歌作为“控制者(controller)”应当删除有关信息主体的“不当的、不相关的、过时的”搜索结果。 (4)隐私权制度的重心在于防范个人的私密信息不被披露,而并不在于保护这种私密信息的控制与利用;且隐私权的客体为公开领域的私人信息。从这两个层面而言,不能将被遗忘权放入隐私权的框架中。 (5)2003年,美国歌手、演员芭芭拉·史翠珊状告摄影师肯尼思·阿德尔曼和网站Pictopia.com,令其移除阿德尔曼所拍摄1.2万张加州海岸摄影中含有的对史翠珊住所的空中摄影,以保护史翠珊的隐私。结果史翠珊败诉,次月,有多达42万人前来浏览阿德尔曼的网站。2005年,美国博客作家麦克·麦斯尼克首先提出“史翠珊效应”一词,意指“试图阻止大众了解某些内容,或压制特定的网络信息,结果反而使该事件为更多的人所了解,造成免费宣传的反效果”现象。 (6)原告任甲玉曾在陶氏教育上班,后与该机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其在百度搜索发现仍有“陶氏教育任甲玉”等将两者关联起来的信息,在要求删除相关内容后未得到回应。由于陶氏教育在业界名声不好,因此任甲玉诉称,上述侵权信息使其声誉下降、工作受阻,同时让公众产生误解。基于此,任甲玉主张百度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同时采取“屏蔽”手段,即在搜索界面输入其姓名时,结果页面不得出现陶氏与其相关联的内容。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任甲玉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7)参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4)杭拱民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书。 (8)“√”代表“是”或“支持”,“×”代表“否”或“反对,“○”代表“中立“,“/”代表“无相关规定”。 (9)英国独特的地理位置造就了其文化的保守性,这种保守性也体现在其立法进程上:当欧洲被遗忘权的立法趋势势不可当之时,英国即便持有保守反对的立场,也不得不对这种趋势作出回应,但这种回应也注定是“和缓、平稳、渐进”的。 (10)作为原告的NT1与NT2是多年前因涉嫌商业犯罪而被判处刑罚的两名商人,被告为谷歌公司。原告以谷歌搜索引擎的检索结果“陈旧、过时,而且与公共利益也不存在任何关联”为由,认为继续披露只会侵犯他们的合法权利并主张应当立即予以删除并赔偿损失。最终,法院在衡量各方利益的基础上,驳回了NT1的诉讼请求,而对NT2主张的被遗忘权予以认可。 (11)GDPR草案第17条规定,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数据主体享有从控制者处删除及避免进一步传播与其有关的个人资料的权利,特别是提供个人资料的数据主体为儿童时……(The data subject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obtain from the controller the erasure of personal data relating to them and the abstention from further dissemination of such data,especially in relation to personal data which are made available by the data subject while he or she was a child,where one of the following grounds applies……);同时,GDPR草案的说明中提到,儿童的个人数据应得到特别保护,因为他们可能不太了解与处理个人资料有关的风险、后果、保障措施和权利。本条例对“儿童”的定义应采取《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定义,即18岁以下的任何人(Children deserve specific protection of their personal data,as they may be less aware of risks,consequences,safeguards and their rights in relation to the processing of personal data.To determine when an individual is a child,this Regulation should take over the definition laid down by the UN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12)根据《个保法》的规定,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