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背景下土地经营权市场法律规制制度的完善The Improvement of the Legal Regulation Systems of Rural Land Management Rights Market in the Context of Rural Revitalization
谭羽;
摘要(Abstract):
放活农村土地经营权旨在通过市场机制高效利用农村土地资源,实现乡村振兴。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确认土地经营权的独立性以来,以土地经营权交易为内容的土地经营权市场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土地经营权市场与一般商品市场相同,会因市场失灵而扰乱自身市场秩序,降低市场配置效率。同时,土地经营权市场失灵的发生还会引起社会、生态方面的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为此,需要针对目前我国土地经营权市场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完善维护土地经营权市场秩序、提高市场配置土地资源效率的一般目的规制制度,并根据保障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和保护农民利益的要求,完善土地经营权市场特殊目的规制制度。
关键词(KeyWords): 乡村振兴;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市场;市场失灵;法律规制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要素市场化配置下农村产权法律制度的完善”(项目编号:CLS(2021)D67);; 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重大项目“重庆农村‘三变’改革法治化研究”(项目编号:2021NDZD02);; 西南政法大学学生科研创新项目“农村自然资源资产价值实现的法治保障研究”(项目编号:2021XZXS-028)
作者(Authors): 谭羽;
DOI: 10.14084/j.cnki.cn62-1185/c.2023.01.008
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张尊帅.工商资本投资农业的风险及其防范[J].现代经济探讨,2013(8):33.
- [2]翟研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问题研究[J].农业经济问题,2013(11):82.
- [3]王景斌.论公共利益之界定——一个公法学基石性范畴的法理学分析[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1):132.
- [4]龙花楼,屠爽爽.土地利用转型与乡村振兴[J].中国土地科学,2018(7):1.
- [5]陈小君.我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变革的思路与框架——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相关内容解读[J].法学研究,2014(4):4.
- [6]梁慧星.梁慧星谈民法[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372.
- [7]许明月.论农村土地经营权市场的法律规制[J].法学评论,2021(1):100.
- [8]陈广华,毋彤彤.乡村振兴视域下工商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法律规制研究——兼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5条[J].中国土地科学,2019(8):27.
- [9]向超,张新民.土地经营权市场准入规制的制度检视与路径优化[J].商业研究,2019(11):56.
- [10]许明月,卞开星.资源市场化配置下农地产权法律制度的体系建构与完善[J].甘肃政法大学学报,2022(2):25.
- [11]阎其华,李新仓.我国农地规模经营的法律规制研究[J].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6):626.
- [12]仇娟东,赵景峰.中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要模式、运行条件及交易费用分析[J].经济经纬,2013(2):38.
- [13]凌斌.土地流转的中国模式:组织基础与运行机制[J].法学研究,2014(6):90.
- [14]王留鑫,何炼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制度困境与治理之道——基于制度经济学分析视角[J].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3):62.
- [15]黄胜开.农地流转信息失灵的法律规制[J].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58.
- [16]王小映.土地经营权的权利性质与登记保护[J].农村经济,2021(8):1.
- [17]李长健,杨莲芳.三权分置、农地流转及其风险防范[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4):54.
- [18]王玲,魏丹丹.农村土地流转中环境问题的法律规制[J].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3):19.
- [19]刘蒙罢,张安录.建党百年来中国耕地利用政策变迁的历史逻辑及优化路径[J].中国土地科学,2021(12):26.
- (1)《农村土地承包法》第9条规定:“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 (2)《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6条规定:“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可以再流转土地经营权。”
- (3)如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促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规范流转加快农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北政办[2020]48号);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从府规[2019]4号);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县乡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平台建设的通知(南政办[2017]156号)。
- (4)《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8条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 (5)《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9条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价款,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 (6)《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6条规定:“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可以再流转土地经营权。”
- (7)《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提出,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加强土地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的管理服务。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也提出了加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和管理信息网络平台建设,提供综合性交易服务的要求。当前,相关交易平台呈现出综合性和专业性流转交易平台并存的形式,综合性农村产权转让交易平台为包括土地经营权在内的多种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服务,专业性农村产权转让交易平台则主要负责提供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方面的相关服务。
- (8)《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5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9)《民法典》第341条规定:“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10)《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1条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5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11)目前,对于土地经营权性质的主流观点包括“物权化债权说”“物权说”和“二元说”。
- (12)《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30条规定:“对整村(组)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经营风险较高的项目,流转双方可以协商设立风险保障金。”